人鬼之間
作者:柳立言
分類:歷史
ISBN:9787547517086
出版時間:2020-10
出版社:中西書局
標簽: 歷史
內容簡介
本書稿共分四篇,分別是社會篇、立法篇、司法篇、方法篇。作者選擇以所謂的“靈異”案件入手,嘗試從司法角度進行研究,比如對靈異案件如何進行搜證和推理以及影響審判的因素,希望透過對《清明集》和《夷堅志》的個案分析和綜合比對,既看到文學甚至志怪資料對法史學的可用性,也看到宋代如何審判靈異案件和各種影響審判的因素,從而指出“國傢”(統治階級)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社會”本身的一致和不一致,和兩者之間的一致和不一致。
章節介紹
緣起
序
社會篇 誰在制造“巫”風——僧、道、巫、士大夫、其他?
前言
甲·巫、僧、道等人在施用咒語上的混同
乙·巫、僧、道等人在信仰行為上的混同
(一)趕鬼驅妖
(二)對付妖術
(三)求雨
(四)設醮或類似超度
(五)大眾賽神及個人事神
(六)算命擇日看風水等
(七)通靈解困
丙·巫、僧、道等人在醫療行為上的混同
(一)治祟病
(二)治一般疾病
(三)治疫疾
(四)處理生產諸事
結論
(一)本身的因素
(二)釀成巫風的外在原因
立法篇 宋代曾否禁巫?
前言
甲·誰是巫?
(一)專稱與泛稱的巫及其混同
(二)案例分析
乙·何謂禁巫?
(一)是禁“巫者”嗎?
(二)是禁巫的“信仰”和“法術”嗎?
(三)究竟禁什麼?
結論
附件一
司法篇 文學、法學、審判
前言
甲·史料:以《夷堅志》研究人間法的優點與疑點
(一)優點
(二)疑點
乙·審判
(一)《名公書判清明集》巫術案之個案分析
(二)《夷堅志》巫術案之個案分析
結論
(一)史料
(二)審判
方法篇 研究宗教與法律可註意之事
前言
甲·史料
(一)把不同種類或性質的史料一爐共治,成瞭“四不像”
(二)順著史料的脈絡解讀,不要先入為主,並留意前文與後文的邏輯關系
(三)找出宋人自己的提問,順著他們的思路和行文脈絡去解讀,求其自在圓滿、
彼此牽掛
(四)史料的虛與實和如何用虛
乙·研究方法
(一)關鍵用語,尤其是研究對象,要清楚界定
(二)望提生問,並以常識和邏輯建構問題和推想答案
(三)充分利用史學六問
(四)科際整合與借用外來語、概念、理論
結論
總論
引用書目
附錄:《從〈名公書判清明集〉看南宋審判宗教犯罪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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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友評論
- 倔強的評論 臺灣宋史四大天王,柳立言黃寬重劉靜貞梁庚堯!
- 思塵有相的評論 看瞭立法篇1、當時巫覡之風盛行,上至士大夫下至庶民,都常請巫師治病驅邪祈福。2、僧人道士都有行巫術,巫師也有吸收佛道教內容。3、巫風在宋代是主流文化之一,宋代皇帝甚至下詔說儒禮舊俗影響巫風傳統。4、宋代沒有立法禁巫,隻是禁止一些違法現象。5、宋代可能有發給巫傢的“度牒”,以證明其合法身份
- 小嘎豆的評論 柳先生筆力還真的是好鋒銳,哈哈
- 三清喵的評論 全書主要的貢獻即雄辯地指出今人篤信的“宋代禁巫論”是一種歷史的想象。柳氏認為,巫有狹義與廣義兩種,宋代巫與佛道混合,社會各個階層共同制造瞭盛行的巫風。或可討論的是,首先建立在《夷堅志》上的計量研究,是否真實可信?作者此前還批判他人征信筆記小說的細枝末節,如今卻一反其道地大量引用,似前後矛盾。其次作者在方法論上強調不能從個別推一般、從個體推整體,那麼巫風盛行是否等於巫教成型?宋代是否存在一個組織龐大、體系嚴密的巫師聯盟?再次作者明知古人概念模糊卻偏好數據分析,是否會因材料失之毫厘而結論差以千裡?宋儒往往會貶稱“僧道”為“妖巫”,倘若信以為真加以統計,結果真實與否不言而喻。將“方(術)士”與“僧道”並列,是否考慮過方(術)士概念與“巫”一樣具有雙重性?偏信士人的宗教記載,置教徒的信仰實錄於何地?
- 紙塑燈的評論 從「巫術審判」這個論題來講,可觀之處在於比較可靠地論證瞭「宋代禁巫說」的謬誤。讀『道密法圓』的時候就奇怪作者哪兒來的信心說得那麼言之鑿鑿…。因為限於「審判」,主體始終是主持公堂的士人,其實也不必去深挖信徒的理解,就像作者說,重要的是判詞本身,而非宗教研究者的判斷,何況這點恐怕也非法制史傢擅長之處。不過也正因此,作者對「巫風」盛行背景的討論,混入的要素太多惹(如卜算之類,以及設醮超度等行動也未必是師巫所為,或許隻是建言),以致沒有戳中要害(不如戴安德把握到「附體」這點),而且也未能辨別出「法師」的存在。另外,作者附錄末尾寫到「宗教犯罪較屬刑事性質」,而正文則言及黃震認可師巫發起的訴訟。其實後一點可能會有點意思,畢竟民事案件應該能從不同側面反映師巫的社會處境,可惜這方面材料可能不會很多…。